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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葫行初字第0009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20

案件名称

原告杨启鹏确认变更海域使用权无效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启鹏,绥中县人民政府,绥中县海洋与渔业局,徐明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葫行初字第00090号原告杨启鹏。被告绥中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李树存。被告绥中县海洋与渔业局。法定代表人薛庆丰。第三人徐明琨。原告杨启鹏因确认变更海域使用权无效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启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杨启鹏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李彦博审判员  王国明审判员  花 勇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谭思朦本裁定援引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