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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烟牟执字第93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阮群、阮军超与高明亭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阮群,阮军超,高明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烟牟执字第938号申请执行人阮群。申请执行人阮军超。被执行人高明亭,农民。申请执行人阮群、阮军超与被执行人高明亭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2007)烟牟刑初字第13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125486.0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可供执行的房产,亦无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2007)烟牟刑初字第13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新福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牟永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