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铁立民监字第0009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23
案件名称
李春友与郝长顺、郝长财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春友,郝长顺,郝长财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铁立民监字第0009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春友,男,1941年2月5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孔庆娟,辽宁国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郝长顺,男,1950年9月11日生,汉族,农民,。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郝长财,男,1958年12月12日生,汉族,农民,。再审申请人李春友与被申请人郝长顺、郝长财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原经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铁县民二初字第125号民事判决,李春友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作出(2014)铁民二终字第0005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李春友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称,原审认定事实错误,周忠文、黄波可以证明申请人诉争的土地使用权被侵占的事实,并且二审判决后,被申请人郝长财继续侵占申请人土地已达十亩左右。村委会证明郝长财在开挖鱼塘处有4.14亩开荒地不属实,该证明不能作为证据采信。原判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请求再审本案,确认侵权事实,判决返还土地赔偿损失。被申请人郝长财称,郝长顺与李春友互换土地,双方已经相互返还。郝长财挖掘的鱼塘并未侵占李春友开荒地。原判正确,请求维持。被申请人郝长顺未提供书面意见。本院认为,郝长顺与李春友互换土地使用权协议已经解除,双方已经各自收回了所换土地。李春友原审主张被申请人侵占其承包地,证据不足。原判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正确。李春友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春友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刘 芳代理审判员 李喜岩代理审判员 周 彤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于 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