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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綦法民初字第00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19

案件名称

袁洪明与陈应洪、陈应华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洪明,陈应洪,陈应华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綦法民初字第00103号原告袁洪明,女,193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委托代理人赵建淑,重庆市綦江区古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应洪,男,1966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被告陈应华,女,195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原告袁洪明诉被告陈应洪、陈应华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袁洪明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袁洪明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洪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40元,由原告负担(已纳)。代理审判员  邓稳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瞿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