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酒民二终字第25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4-03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酒泉市分公司诉赵开军保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酒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酒泉市分公司,赵开军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酒民二终字第2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酒泉市分公司。负责人代军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卫伟,该公司法律顾问。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开军,男,汉族,生于1968年1月。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酒泉市分公司因保险纠纷一案,不服金塔县人民法院(2014)金民一初字第1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二)、(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金塔县人民法院(2014)金民一初字第19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金塔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二审案件受理费1149元,退还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酒泉市分公司。审 判 长 王 涛审 判 员 曹 平代理审判员 李庆丰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石改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