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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西泗商初字第6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浙江耀华建材有限公司与杭州国通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耀华建材有限公司,杭州国通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西泗商初字第612-1号原告:浙江耀华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双浦镇兰溪口村。法定代表人:孙静,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富成立、沈婷,浙江海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国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三里亭苑18-1号201室。法定代表人:郭敏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耀华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国通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耀华建材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4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杭州国通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浙江耀华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耀华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件受理费7718元,减半收取3859元,诉讼保全费2770元,合计6629元,由浙江耀华建材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小亮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郑珊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