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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罗调确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黄崇娟、李红格等申请赔偿确认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司 法 确 认 裁 定 书(2015)临罗调确字第29号申请人黄崇娟。委托代理人李艾东,临沂罗庄高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人李红格。委托代理人:郑传宝,临沂罗庄万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住所地:潍坊市胜利东街228号。负责人崔建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夏继友,山东鼎元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黄崇娟、李红格、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确认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1月5日经临沂市罗庄区黄山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协议如下:一、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申请人黄崇娟22000元,于2015年2月5日前履行(将该款汇入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在临商银行罗庄支行的账户:800002001005700000162,请注明案号)。二、申请人李红格赔偿申请人黄崇娟38000元(该款从李红格于2014年12月24日缴纳的保证金中扣除)。三、该次事故一次性处理完毕,各方互不承担任何责任。本院经审查,确认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于2015年1月5日达成的上述调解协议有效。本裁定书送达各方当事人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若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董明君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高永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