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同民初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陈清庭与杨文极、梁洪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清庭,杨文极,梁洪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同民初字第59号原告陈清庭,男。委托代理人詹进恭。被告杨文极,男。被告梁洪丽,女。委托代理人雷文福,福建闽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蔡春晓,福建闽恒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清庭与被告杨文极、梁洪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清庭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杨文极、梁洪丽的起诉。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陈清庭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杨文极、梁洪丽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清庭撤回对被告杨文极、梁洪丽的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陈清庭负担,款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交纳。代理审判员 施纯在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代书 记员 陈巍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