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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民一初字第00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张贵华与王华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贵华,王华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民一初字第00051号原告:张贵华,城镇居民。委托代理人:彭德琨,岳西县天堂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华炉。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贵华诉被告王华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贵华于2015年1月4日以已与被告王华炉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贵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贵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贵华负担。审判员  柳林满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杨丽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