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民一初字第00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张贵华与王华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贵华,王华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民一初字第00051号原告:张贵华,城镇居民。委托代理人:彭德琨,岳西县天堂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华炉。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贵华诉被告王华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贵华于2015年1月4日以已与被告王华炉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贵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贵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贵华负担。审判员 柳林满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杨丽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