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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栖执字第92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梁柳云与被执行人李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柳云,李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栖执字第922号申请执行人梁柳云,女,汉族,1953年7月5日生。被执行人李清,女,汉族,1981年12月15日生。申请执行人梁柳云与被执行人李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5月29日作出的(2012)栖霞民初字第38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一、李清偿还梁柳云借款本金80000元,分别于2013年1月31日前支付20000元,2013年5月31日前支付30000元,2013年12月31日前支付15000元,2014年5月31日前支付15000元。上述款项有一期或者一期以上未按时履行,李清支付违约金5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7月7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标的85900元,已支付5500元,余款80400元由被执行人李清于2015年1月起每季度支付5000元,全部款项于2018年12月30日前付清。本院认为,案件当事人经自愿协商达成执行和解,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但该执行和解协议尚未履行完毕,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2012)栖霞民初字第38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逾期未能履行,申请人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 军审 判 员  龚明顺代理审判员  林志栋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见习书记员  汪敬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