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鄂西陵民初字第0155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30

案件名称

邓智超与宜昌榕杰隧道工程有限公司、宜昌市西陵区篮黛娱乐会所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智超,宜昌榕杰隧道工程有限公司,宜昌市西陵区篮黛娱乐会所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西陵民初字第01557号原告邓智超。被告宜昌榕杰隧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一路19号。法定代表人林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永林,湖北三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宜昌市西陵区篮黛娱乐会所,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云集路29号。经营业主兰杰,宜昌市西陵区篮黛娱乐会所业主。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智超诉被告宜昌榕杰隧道工程有限公司、宜昌市西陵区篮黛娱乐会所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邓智超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智超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智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邓智超负担。审判员  左树青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赵楠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