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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肥西执字第001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王正发与周泽应、合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1)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正发,周泽应,合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肥西执字第00134-1号申请执行人王正发,男,1972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新区。被执行人周泽应,男,1977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肥西县。被执行人合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刘国福,该公司董事长。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14)合民一终字第03777号民事调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周泽应、合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至今仍未按法律文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合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112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袁 飞执行员 王洪波执行员 周 伟二0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朱 敏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