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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旌执字第187-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26

案件名称

李星奎申请执行卿上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星奎,卿上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旌执字第187-1号申请执行人李星奎。被执行人卿上雄。李星奎与卿上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3日作出(2013)旌民初字第210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星奎于2014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87000.00元及资金利息,执行中,权利人至2015年1月尚未受偿67000.00元及资金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对尚未执行的数额经权利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旌民初字第210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章远志审判员  邹赤波审判员  宋志林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覃 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