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台临商初字第202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卢有增与临海市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有增,临海市电力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临商初字第2024号原告:卢有增(曾用名:卢友增)。委托代理人:金跃。被告:临海市电力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全胜。委托代理人:陈明。原告卢有增为与被告临海市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于2014年8月27日向本院起诉,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委托鉴定机构对相关证据的真实性进行了司法鉴定。原告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有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5元,减半收取167.50元,由原告卢有增负担。审 判 长 傅 煊审 判 员 李月娇人民陪审员 张淑凤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代书 记员 叶彬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