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县民初字第4737-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11
案件名称
何四新与梁跃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县民初字第4737-2号原告何四新。被告梁跃军。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四新与被告梁跃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四新于2015年1月5日以与被告梁跃军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四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650元,减半收取825元,财产保全费770元,共计1595元,由原告何四新负担。审 判 员 杨 英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何丽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