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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县民初字第4737-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11

案件名称

何四新与梁跃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县民初字第4737-2号原告何四新。被告梁跃军。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四新与被告梁跃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四新于2015年1月5日以与被告梁跃军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四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650元,减半收取825元,财产保全费770元,共计1595元,由原告何四新负担。审 判 员  杨 英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何丽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