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简阳民初字第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0-03
案件名称
邱进与欧阳斌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某,欧阳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简阳民初字第182号原告:邱某,女,生于1991年9月19日,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被告:欧阳某,男,生于1990年10月20日,汉族,住四川省资中县。本院2014年12月1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邱某诉被告欧阳某离婚纠纷一案,被告欧阳某在送达应诉通知书时当场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被告户籍地在内江市资中县,经常居住地也不在简阳市,请求移送内江市资中县人民法院处理。经审查,被告欧阳某户籍地为四川省内江市资中县,常年在外务工,其经常居住地也不在原告户籍所在地简阳市。本院认为,被告欧阳某的户籍在内江市资中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条“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的规定,本案中被告欧阳某的户籍地内江市资中县应为其住所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应当由内江市资中县人民法院管辖,简阳市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欧阳某的管辖异议成立,本案应当移送内江市资中县人民法院管辖。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欧阳某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内江市资中县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红英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李 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