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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古民初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张德安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李静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德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李静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古民初字第105号原告:张德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被告:李静媛。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德安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李静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德安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德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德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德安负担。审判员  白梅玲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李 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