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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建民初字第349-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华雪龙、浙江东宇建设有限公司与浙江东宇建设有限公司、李金兴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雪龙,浙江东宇建设有限公司,李金兴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建民初字第349-1号原告华雪龙。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傅希洛,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东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金东区多湖街道东湄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倪跃俊,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杨洪建,系浙江东宇建设有限公司员工。被告李金兴。本院在审理原告华雪龙与被告浙江东宇建设有限公司、李金兴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华雪龙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浙江东宇建设有限公司、李金兴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在开庭审理前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雪龙撤回对被告浙江东宇建设有限公司、李金兴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元,公告费人民币300元,由原告华雪龙负担。审 判 长  赖剑韵人民陪审员  李 燕人民陪审员  毛毓菲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骆 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