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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资中民初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06

案件名称

熊某某诉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108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资中民初字第108号原告熊某某,男,1968年7月1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农村居民。被告苏某某,女,1969年1月24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熊某某诉被告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熊某某于2014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熊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熊某某负担。审判员  郑传勇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付 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