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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郴北民二初字第96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湖南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郴州分公司诉杨梅香、第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郴州分公司,杨梅香,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郴北民二初字第961号原告湖南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郴州分公司。负责人侯卓卿,系该公司副总经理。被告杨梅香,女,198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第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彭宇,系该公司经理。原告湖南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郴州分公司与被告杨梅香、第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湖南省邮政速��物流有限公司郴州分公司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杨梅香、第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湖南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郴州分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杨梅香、第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郴州分公司撤回对被告杨梅香、第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83元,减半收取91.5元,由原告湖南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郴州分公司负担。审判长  房翠萍审判员  何宇红��民陪审员谷爱翠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梁惠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