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宝法沙执字第179-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郭某与陈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某,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沙执字第179-2号申请执行人郭某,男,汉族,住址广东省深圳市。被执行人陈某,女,汉族,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关于郭某诉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深中法民一终字第15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陈某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郭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一直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陈某的财产;二、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陈某的银行存款。以上金额以人民币22636元为限。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娄靓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黄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