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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武民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30

案件名称

申玉庆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永康市福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玉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永康市福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楼红军,申庆友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武民初字第25号原告:申玉庆。委托代理人:徐正昆(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负责人:毛新龙。被告:永康市福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邵宗香。被告:楼红军。被告:申庆友。原告申玉庆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永康市福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楼红军、申庆友机动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立案后,于2014年12月24日向原告送达受理案件及缴费通知书,但原告申玉庆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又未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卢永胜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代书记员 王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