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孟民西初字第00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席刚与秦占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席刚,秦占利,张永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孟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孟民西初字第00031号原告席刚,男,1958年11也11日出生。被告秦占利,男,1977年12月4日出生。被告张永华,女,1977年4月28日出生。本院于2014年3月十一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席刚诉被告秦占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诉,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席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霍跟上审 判 员  刘文明人民陪审员  孟凡恒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张晓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