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孟民西初字第00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席刚与秦占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席刚,秦占利,张永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孟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孟民西初字第00031号原告席刚,男,1958年11也11日出生。被告秦占利,男,1977年12月4日出生。被告张永华,女,1977年4月28日出生。本院于2014年3月十一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席刚诉被告秦占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诉,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席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霍跟上审 判 员 刘文明人民陪审员 孟凡恒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张晓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