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邢民二终字第35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邢台市白牌食品有限公司与陈成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邢台市白牌食品有限公司,陈成好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邢民二终字第3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邢台市白牌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牛市街5号。法定代表人白新朝,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郝明勋、宋秀花,邢台正大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成好,男,1960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委托代理人张建岭,河北领航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邢台市白牌食品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12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邢台市白牌食品有限公司又以同意原审判决为由,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邢台市白牌食品有限公司的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邢台市白牌食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上诉人邢台市白牌食品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孙士英审判员 史勤书审判员 武丽萍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陈勇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