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延中民三终字第0088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张学礼与段国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学礼,段国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延中民三终字第0088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学礼,男,汉族,富县党校退休职工,住富县太和小区*号楼。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段国宁,男,汉族,长庆油田采油厂退休职工,住西安市未央区风城五路兴乐园。上诉人张学礼与被上诉人段国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富县人民法院(2014)富民初字第002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2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5年1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学礼与被上诉人段国宁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2014)富民初字第0029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富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马东风审判员 韩永虎审判员 刘小涛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刘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