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门三民初字第093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原告顾某与被告倪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某,倪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门三民初字第0937号原告顾某。被告倪某甲。原告顾某与被告倪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顾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倪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顾某诉称,x年春节其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1998年5月1日按照传统风俗举行婚礼,开始共同生活,同年5月19日双方领取结婚证,××××年××月二十六生育一子,取名倪某乙。婚后双方感情一度尚可,近几年,被告在外地工作,经常以工程需要资金为由向原告要钱,开始原告信以为真,即使借钱也如其所愿,后来原告得知被告在外面有赌博恶习,不仅向银行借钱还借了高利贷。原告为了维护家庭,在巨额债务的压力下,2012年,将婚后购买的位于东方巴黎的127平方米的房屋卖掉,在江景天城换购了一套70平方的住房,即便如此,仍然没有还清债务。原告一直希望被告能好好工作,努力还清外面的债务。2014年9月初,原告发现被告又私自与他人签订了房屋抵押借款协议。原告就此事询问被告,被告拒不承认,但也无法提供由被告保管的房产证。被告一如既往不知悔改,不断的借高利贷,经常对原告拳脚相加,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没有共同生活下去的可能。故诉讼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承担孩子抚育费800元,教育费、医疗费对半承担。被告倪某甲未答辩。经审理查明,x年春节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恋爱,x年5月1日按照传统风俗举行婚礼,同年5月19日双方领取结婚证,××××年××月××日生育一子,名倪某乙。婚后双方感情一度尚可,近几年,被告在外地工作,也经常将稍许收入打卡到家。被告曾与他人发生过借贷关系、其个人信用报告显示有不良还款记录。原、被告之间因被告赌博、借款等琐事发生过争吵、推搡行为,因此,被告于2013年9月19日自书保证书,保证不再赌博、不再殴打原告。2014年初被告外出打工后,与原告联系不多。庭审前,本院多次和被告电话联系,被告称其在外地工作,不方便请假,并多次要求更改开庭时间,最终确定开庭时间,被告仍未到庭,当天又与其电话联系,其称已经与原告联系过,要求和原告和好。庭审中,原告不同意与被告和好,因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致本院无法组织调解。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保证书、个人信用报告、(2010)门三民初字第0555号民事裁定书及庭审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维系婚姻的基础在于夫妻之间彼此信任,互敬互爱,遇有矛盾能互谅互让,相互尊重,妥善解决。原、被告婚姻基础不错,婚姻关系一度尚可。近几年来,被告因在外地打工,与原告及子女关心较少。原告认为被告赌博并借高利贷,为还清债务原告举债、大房换购小房、变卖车辆等陈述,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认定。原告为证明被告背着其以现有房产做抵押借款的事实提供的转让协议,该协议并没有被告的签名,本院不予采纳。尽管被告曾与他人发生过借贷关系、其个人信用报告显示有不良还款记录,但这些并不能证明原告诉称的被告为赌博借款的事实,也不能据此断定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被告应珍惜婚姻,各自应检点自己的不足。被告应珍惜婚姻家庭,给予原告及子女关怀,遇事多与原告沟通、商量,做到言而有信,夫妻关系还是能够改善的。因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故本院对原告的离婚诉请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顾某要求与被告倪某甲离婚及其他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0元,由原告顾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户名:南通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西被闸支行;账号:47×××82)。审 判 长 沈 娟代理审判员 高 梅人民陪审员 施峰峰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汤罡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