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未民初字第0739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20

案件名称

原告冈野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石化工建设有限公司、中石化工建设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冈野集团有限公司,中石化工建设有限公司,中石化工建设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未民初字第07392号原告冈野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瓯北镇五星工业区。注册号330324000000485。法定代表人徐锡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党晓艳,陕西融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鑫涛,陕西融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石化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丰收路128号。注册号130000100002103。法定代表人孙建国,董事长。被告中石化工建设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高新区万国商城6-3-2。注册号610501207001202。负责人吴跃军,总经理。两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耿辉,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两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林友娜,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冈野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石化工建设有限公司、中石化工建设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冈野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行使自己的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冈野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48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3244元,其余13244元退还原告。代理审判员 逯 涛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王慧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