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芙执字第177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巢某某与长沙市某某环境卫生管理局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巢某某,长沙市某某环境卫生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芙执字第1777号申请执行人巢某某。被执行人长沙市某某环境卫生管理局。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长中民四终字第0386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通知之日履行前列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长沙市某某环境卫生管理局37157.7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汤金钟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蒋 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