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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平民执字第17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段某某申请执行石某子女抚养费纠纷一案扣留、提取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某某,石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平民执字第173-1号申请执行人段某某,女,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被执行人石某,男,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本院(2007)平民初字第46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而被执行人石某至今仍未完全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石某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石某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国勇审 判 员  赵 丽代理审判员  李 峰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彭 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