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义佛堂民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29
案件名称
王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佛堂民初字第6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杨棉林。被告赵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王某在本院通知其预交诉讼费用的预交期内既未预交诉讼费用,又未申请缓交、减交、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某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 凯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颜虹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