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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朝民(知)初字第3804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26

案件名称

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东方盛泽东郊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方盛泽东郊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崔维珍,杨志文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朝民(知)初字第38047号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文冠路中段奥迪工业园。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杜伟,北京威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焦圣成,北京威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东方盛泽东郊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甲12号。法定代表人张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淑艳,女,1962年12月4日出生。被告崔维珍。被告杨志文,男,1982年12月04日出生,北京市朝阳区王四营桥东新东郊商城4W-C055个体工商户。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东方盛泽东郊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崔维珍、杨志文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赵 刚代理审判员  董倚铭代理审判员  朱书龙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张天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