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武民二初字第890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河南金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成瑞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金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成瑞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武民二初字第8908号原告河南金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九州路25号。被告天津成瑞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下朱庄月伴湾小区售楼处。原告诉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与被告已达成和解,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26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云鹏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郭淑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