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宋庶振与吴仁觅、吴先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庶振,吴仁觅,吴先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27-1号原告宋庶振,男,1966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从化市。委托代理人黄腾,福建武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仁觅,男,1953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松溪县。被告吴先泉,男,198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武夷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庶振与被告吴仁觅、吴先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宋庶振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吴先泉所有的价值30000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宋庶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吴先泉价值3000000元房产的产权;二、冻结担保人伊广枝所有的为财产保全提供的坐落于福建省松溪县松源街道枣岭街77号的房产[房产证号:松房权证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松国用(91)字第0063号]的产权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三、冻结担保人松溪县丰业工艺家具厂所有的为财产保全提供的坐落于福建省松溪县松源街道象鼻岭下垅坑的房产[房产证号:松房权证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松国用(2007)第0114、0115、0116号]的产权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陈君精审 判 员 黄晓健代理审判员 张聪荣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任云卿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