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中中法民六仲字第30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鹰潭丰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鹰潭丰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贾奎虎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中中法民六仲字第303号申请人:鹰潭丰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负责人:李青龙,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道红、刘燕锋,广东卓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助理。被申请人:贾奎虎,男,1965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委托代理人:陈经文、刘红,广东雅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助理。申请人鹰潭丰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以下简称丰华建设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贾奎虎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不服中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9月24日作出的中劳仲案字(2014)2704号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该裁决。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丰华建设公司称:1.仲裁裁决认定贾奎虎月薪为3053元/月,并以此为标准计算贾奎虎的工伤待遇、停工留薪期工资,于法无据。贾奎虎受伤前在丰华建设公司处做杂工,主要从事拉沙子、木板等,且仅上班3天,工资不超过2000元/月。按照“中山市2013年部分职位(工种)工资指导价位”,建筑杂工的中位数工资为2183元/月,仲裁裁决却以“中山市2013年部分职位(工种)工资指导价位”中建筑业月薪中位数工资3053元/月作为贾奎虎受伤前的平均工资,并以此为标准计算贾奎虎的工伤待遇、停工留薪期工资不公平,且于法无据;2.贾奎虎没有陪护的必要性,故其主张护理费与事实不符,于法无据。贾奎虎主张护理费按90元/天计算亦于法无据;3.贾奎虎在住院期间由医院提供了伙食,丰华建设公司无需支付住院伙食费,且贾奎虎未举证证明其住院期间的住院伙食费为35元/天,故贾奎虎主张的住院伙食费于法无据。综上,原仲裁裁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法院依法撤销中劳仲案字(2014)2704号仲裁裁决。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丰华建设公司提出的关于贾奎虎工种、工资标准以及护理费、住院伙食费问题,属于事实认定方面的范畴,不符合上述条文规定的应予以撤销的情形。丰华建设公司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中劳仲案字(2014)2704号仲裁裁决存在上述条文规定的其它应予撤销的情形,故其申请撤销的理由不成立,其申请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鹰潭丰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的申请。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鹰潭丰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瑄审 判 员 梁艳凤代理审判员 卢俊辉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彭思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