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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宁刑执字第871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罪犯缪志伟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宁刑执字第8715号罪犯缪志伟,男,汉族,初中文化,1976年9月23日出生于江苏省镇江市,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服刑。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2日作出(2009)镇徒刑初字第0014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缪志伟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刑期至2018年2月20日止)。被告人缪志伟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12日作出(2010)镇刑终字第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6日作出(2012)镇刑执字第3986号刑事裁定,对罪犯缪志伟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17年6月20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浦口监狱于2014年11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浦口监狱以罪犯缪志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2年以来,罪犯缪志伟在服刑期间曾一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该犯因违规(违纪),受到禁闭处分一次。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缪志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该犯系累犯,人身危险性较大,又在本次减刑间隔期内违纪(违规),受到禁闭处分,依法应当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缪志伟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16年9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志中审判员  李 伟审判员  李明伟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杨 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