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台温商初字第267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16
案件名称
叶云芽、王文雄与王文雄、朱菊琴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云芽,王文雄,朱菊琴,王国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温商初字第2679号原告:叶云芽。委托代理人:张丽华。被告:王文雄。被告:朱菊琴。被告:王国法。本院在审理原告叶云芽与被告王文雄、朱菊琴、王国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云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本案受理费875元,减半收取437.5元,由原告叶云芽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艇越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林巧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