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宁刑执字第925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罪犯豆长辉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豆长辉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宁刑执字第9253号罪犯豆长辉,男,汉族,初中文化,1980年11月11日出生于安徽省明光市,现在江苏省高淳监狱服刑。江苏省南京市下关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9日作出(2011)下刑二初字第8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豆长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九个月(刑期至2022年6月1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高淳监狱于2014年11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高淳监狱以罪犯豆长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1年以来,罪犯豆长辉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三次监狱表扬。该犯未履行财产刑。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豆长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该犯未履行财产刑,又在本次减刑间隔期内违规,受到警告处分,应当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豆长辉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21年10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柏 萍审 判 员  何立龙代理审判员  张 倩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周月闻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