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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宁民终字第548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29

案件名称

上诉人南京永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朱丽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南京永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朱丽娜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民终字第548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永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685378-3,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莫愁东路9号03幢2单元1004室。法定代表人吴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棋友,男,1966年3月31日生,汉族,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丽娜,女,汉族,1976年10月28日生。上诉人南京永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嘉物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朱丽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永嘉物业公司不服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4)鼓民初字第398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永嘉物业公司于2014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永嘉物业公司申请撤回上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南京永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裁定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汤 雷审判员 孙 伟审判员 邹小戈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张 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