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澄非诉行审字第0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江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江阴市顺凯重工机械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江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阴市顺凯重工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澄非诉行审字第0006号申请人江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江阴市澄江中路8号。法定代表人季相云,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冯张良,该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大队长。委托代理人殷德云,该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审理督办科副科长。被申请人江阴市顺凯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周庄镇陶城村扬园里。法定代表人严少良。江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江阴人社局)向本院申请对江阴市顺凯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凯公司)强制执行行政处理决定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查明:2014年7月28日,江阴人社局作出澄人社察理字[2014]第018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认定顺凯公司未按规定支付周华全等25名职工工资163280元,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江阴人社局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顺凯公司在收到行政处理决定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周华全等25名职工工资163280元。同日,江阴人社局将上述行政处理决定书予以送达,顺凯公司收到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处理决定。经江阴人社局催告后,顺凯公司仍未履行。江阴人社局于2014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请对顺凯公司强制执行,立即支付周华全等25名职工工资163280元。本院认为:江阴人社局作出的上述行政处理决定书,有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程序合法。江阴人社局申请执行符合法定条件。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江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澄人社察理字[2014]第018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金国芬代理审判员 刘 丹人民陪审员 杨群雄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李宇璐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符合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行政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的,除本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执行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四)准许或者不准许执行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