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尉民初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萨某、伊某与赵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尉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尉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萨伍提萨依提,伊巴代提罕麦提萨力,赵必跃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尉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尉民初字第33号原告萨伍提萨依提,男,维吾尔族,1985年4月30日出生,农民。原告伊巴代提罕麦提萨力,女,维吾尔族,1990年8月1日出生,农民。被告赵必跃,男,汉族,1978年1月13日出生,农民。原告萨伍提萨依提、伊巴代提罕麦提萨力诉被告赵必跃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萨伍提萨依提、伊巴代提罕麦提萨力撤回起诉。诉讼费减半收取14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侯芳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高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