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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刑监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李波对原审被告人李雪犯职务侵占罪申请再审通知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4)长刑监字第47号李波:你因对原审被告人李雪犯职务侵占罪一案,对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7日作出的(2014)长高开刑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及本院于2014年10月24日作出(2014)长刑终字第233号刑事裁定不服,并以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不足。李雪在2000年辞职,李雪索要债务时,不属富泰公司职工。李雪注册大连信隆房地产开发公司40万元股权是李雪个人财产,认定梁森栋注入信隆公司注册资本金760万元是富泰公司财产,没有证据支持。认定李雪得到193万元数额错误。审判程序违法。李雪无罪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李雪犯职务侵占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1.你提出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李雪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认定所得193万元数额错误;审判程序违法等主要申诉理由,在本院二审时作为上诉理由已经提出,经审查二审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并对上诉理由逐一释理,裁定驳回被告人李雪的上诉并无不当。2.原审被告人李雪曾供述,其受富泰公司委托向中腾公司清讨债务,并收回中腾公司钱款五笔计303万元。当时大连银行甘井子支行的程绍国需要揽储,在他那存了100万元,是王守信支走的,王守信给我的收条我交给公司财务了。此节王守信证实没有收到此款。原审被告人李雪供述,葛沛希手里有房子,我把房子弄到手并落到自己名下顶公司的欠款,中腾公司顶账给富泰公司一套房屋价值人民币90万元。我给中腾公司葛沛希出具的3万元收条是葛沛希还款其中的一笔,这个钱是我自己用的,没交给公司。原审被告人李雪供述的上述事实情节,与相关证人证言相一致。原审被告人李雪为富泰公司从中腾公司讨回欠款303万元,其对303万元的资金走向应承担责任。你提出申诉的事由与原审被告人李雪原供述的事实、情节不相一致,你在申诉中不能提供新的证据证实,你提出的申诉理由不符和提起再审的条件。综上,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审判决应予维持。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