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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汪建兴与王权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建兴,王权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171号原告汪建兴,男,1976年2月2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安溪县,教师。被告王权威,男,1982年2月9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安溪县人,农民。原告汪建兴与被告王权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以被告王权威已支付欠款为由,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自行协商解决,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建兴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2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1元,由原告汪建兴负担。审判员  许文红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李裕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