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眉东执字第15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19
案件名称
代益华与余明全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代益华,余明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眉东执字第159号申请执行人代益华。被执行人余明全。申请执行人代益华依据本院(2013)眉东民初字第1204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余明全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支付工资款27036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61元。本案在执行中,经本院主持调解,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义务,本案实际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13)眉东民初字第120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於国波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李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