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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六裕民二初字第0202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江苏安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阜六铁路Ⅱ标二分部、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安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阜六铁路Ⅱ标二分部,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六裕民二初字第02028号原告:江苏安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其山,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胡正军,安徽皋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波,江苏君合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阜六铁路Ⅱ标二分部。被告: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衍敬,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许一云,安徽许一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磊,安徽许一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江苏安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阜六铁路Ⅱ标二分部、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告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阜六铁路Ⅱ标二分部、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原、被告间关于本案管辖权有明确约定,即“本工程如发生纠纷,双方应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甲方上级单位所在地区人民法院起诉”,合同甲方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阜六铁路Ⅱ标二分部上级单位为本案被告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所在地为上海市闸北区,结合本争议标的具体数额,本案管辖法院应为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在施工合同中关于“如发生纠纷,双方应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甲方上级单位所在地区人民法院起诉”的管辖约定符合法律规定,结合本案原告的具体诉讼请求,甲方上级单位所在地区人民法院是明确的、唯一的,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两被告提出的管辖异议成立,本案应移送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阜六铁路标Ⅱ二分部、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汪贤荣审 判 员  赵晓娟人民陪审员  李邦新二〇一五年元月五日书 记 员  龙 波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