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柯商初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万燕飞、汪志根与汪志根、翁有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燕飞,汪志根,翁有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柯商初字第38号原告:万燕飞。被告:汪志根。被告:翁有良。本院在审理原告万燕飞与被告汪志根、翁有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燕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444元,减半收取2222元,由原告万燕飞承担(已预缴)。审判员 王引儿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吴秋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