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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柯商初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万燕飞、汪志根与汪志根、翁有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燕飞,汪志根,翁有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柯商初字第38号原告:万燕飞。被告:汪志根。被告:翁有良。本院在审理原告万燕飞与被告汪志根、翁有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燕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444元,减半收取2222元,由原告万燕飞承担(已预缴)。审判员  王引儿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吴秋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