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禹民一初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原告康某某诉被告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某,党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禹民一初字第131号原告程某某,女,汉族,生于1989年,住禹州市。被告党某某,男,汉族,生于1990年,住禹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某诉被告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撤回起诉;二、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齐克功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李 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