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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武法民初字第182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沈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沈某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武法民初字第1823号原告张某某,女,1963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蒋建华,湖南森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某某,1963年9月10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吴云生,武冈市武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于2014年11月28日受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沈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审 判 员  王业太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谭 珍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