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民终字第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15
案件名称
郑某甲与郑某乙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某甲,郑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民终字第18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郑某甲,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某乙,男。上诉人郑某甲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2014)宜宾民初字第18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郑某甲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郑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郑某甲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为130元,由郑某甲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章建代理审判员 张力骁代理审判员 税 丹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王 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