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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民终字第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15

案件名称

郑某甲与郑某乙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某甲,郑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民终字第18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郑某甲,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某乙,男。上诉人郑某甲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2014)宜宾民初字第18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郑某甲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郑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郑某甲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为130元,由郑某甲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章建代理审判员  张力骁代理审判员  税 丹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王 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