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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鸡冠执字第51-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姜某甲申请执行姜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某甲,姜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鸡冠执字第51-2号申请执行人姜某甲,男。被执行人姜某乙,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2014年12月8日作出(2014)鸡冠民初字第148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2月27日向被执行人姜某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姜某乙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姜某乙至今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划被继承人吴某某在某银行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1543.90元。二、扣划被继承人姜某某在某银行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543.9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秦文胜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朱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