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铁立民监字第0009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23
案件名称
铁法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房地产管理中心与孙德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铁法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房地产管理中心,孙德林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铁立民监字第0009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铁法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房地产管理中心。负责人王森林,系该中心主任。委托代理人任哲,系房地产管理中心企管办科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孙德林,男,1945年3月22日生,汉族。再审申请人铁法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房地产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房产中心)与被申请人孙德林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调兵山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0日作出(2014)调民一初字第156号民事判决,铁法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房地产管理中心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4年8月13日作出(2014)铁民一终字第00406号民事裁定,裁定铁法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房地产管理中心按撤诉处理。铁法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房地产管理中心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称,原判认定事故路段系申请人所开道路,养护维修应由申请人负责的事实错误,无任何证据予以证明,该事故路段不属申请人维护、管理。申请人提供的国土资源局的《勘测界定图》是具有资质的专业部门测绘的,原审不予采信错误。原审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请求再审本案。被申请人孙德林未提供书面意见。本院认为,申请人未提供新证据证明该事故路段不是其施工、维修路段。原判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正确,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铁法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房地产管理中心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刘 芳代理审判员 李喜岩代理审判员 周 彤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于 淼 关注微信公众号“”